鋼構建筑抗震鑒定的一般規定
1、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—9度地區鋼構抗震性能的鑒定,不適用于在建鋼構工程抗震性能的評定。下列情況下的鋼構建筑需要進行抗震鑒定:
(1)、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鋼構。
(2)、需要改變鋼構建筑的用途、使用環境發生變化或需要對結構進行改造的鋼構。
(3)、其他有改用必要進行抗震鑒定的鋼構。
2、鋼構的抗震設防類別和抗震設防標準,需要按照國家現行標準《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》的規定確定。結構所在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,需要按照國家現行標準《建設抗震設計規范》的規定確定。有特殊要求的鋼構,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鑒定。
(鋼構建筑抗震鑒定)
3、在進行鋼構建筑抗震鑒定時,需要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后續使用年限:
(1)、在20世紀7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,不應少于30年。
(2)、在20世紀80年代建造的,可以采用40年或更長,且不得少于30年。
(3)、在20世紀90年代建造的,不宜少于40年。
(4)、在2001年以后建造的,宜采用50年。
4、鋼構建筑抗震鑒定需要按照兩個項目分別進行。第一個項目為整體布置與抗震構造措施核查鑒定;第二個項目為多遇地震作用下承載力和結構變形驗算鑒定。對有一定要求的鋼構,同時包括罕遇地震作用下抗倒塌或抗失效性能分析鑒定。
5、在進行整體布置鑒定時,需要核查鋼構建筑形體的規則性、結構體系與構件布置的合理性以及結構材料的適用性。
6、在進行抗震構造措施鑒定時,需要分別對結構構件和節點、非結構構件和節點的抗震構造措施進行核查鑒定。當符合標準規定時,應鑒定為滿足,否則應鑒定為不滿足。
7、進行抗震鑒定的鋼構建筑,其材料性能需要符合以下規定:
(1)、鋼材的實測屈服強度、屈強比、伸長率,需要符合國家現行標準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的規定。
(2)、鋼材的沖擊韌性,需要滿足當地最低氣溫時的工作性能要求。
(3)、沿板厚方向受拉力的厚鋼板,需要滿足國家現行標準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對Z向性能的要求。
8、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-9度地區的高聳、大跨度和長懸臂鋼構,抗震承載力驗算時,需要計入豎向地震作用的影響。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班,8度和9度地區可分別取該結構、構件重力荷載代表值的10%和20%。
9、進行鋼構地震作用效應分析時,需要考慮自振周期的折減。對于鋼構建筑折減系數可以取0.8—09。對于大跨度鋼構、鋼構廠房和高聳鋼構,折減系數可以取0.9。
10、抗震性能鑒定為不滿足的鋼構或鋼構部分,需要根據其不滿足的程度以及對結構整體抗震性能的影響,結合后續使用要求,提出相應的維修、加固、改造或更新等抗震減災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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